两夫妻贩卖假冒品牌商品被判刑
两夫妻低价购买假冒的某名牌运动鞋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从中获利7万余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至8月,盛某、杨某明知其通过微信从福建省某市低价购进的多种品牌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购物广场一层、负一层的鞋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3万余元。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盛某、杨某经营的两家鞋店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带有不同品牌标志的运动鞋,共计460双。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在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物流公司查扣被告人盛某从福建省购进的带有不同品牌标志的运动鞋,共计162双。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品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侦查机关共查扣被告人盛某、杨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品牌运动鞋622双,未销售货值为12万余元。另,2020年1月19日至8月4日,被告人盛某向供货方转款26万余元,盛某、杨某获利7万余元。同年8月5日,被告人盛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槌敲定
法院认为,盛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金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接收店员转付的货款方式负责收款,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盛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二人一直取保候审,也未发现其他危害行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盛某、杨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此案,西宁中院办案法官提醒,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利,回过头来失去的只有更多。随着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日益重视,消费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随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受到监管和严惩。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在买入或者销售涉及到注册商标相关标志的商品时,都需谨慎对待,如果侵犯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两夫妻低价购买假冒的某名牌运动鞋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从中获利7万余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至8月,盛某、杨某明知其通过微信从福建省某市低价购进的多种品牌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购物广场一层、负一层的鞋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3万余元。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盛某、杨某经营的两家鞋店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带有不同品牌标志的运动鞋,共计460双。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在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物流公司查扣被告人盛某从福建省购进的带有不同品牌标志的运动鞋,共计162双。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品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侦查机关共查扣被告人盛某、杨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品牌运动鞋622双,未销售货值为12万余元。另,2020年1月19日至8月4日,被告人盛某向供货方转款26万余元,盛某、杨某获利7万余元。同年8月5日,被告人盛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槌敲定
法院认为,盛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金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接收店员转付的货款方式负责收款,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盛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二人一直取保候审,也未发现其他危害行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盛某、杨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此案,西宁中院办案法官提醒,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利,回过头来失去的只有更多。随着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日益重视,消费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随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受到监管和严惩。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在买入或者销售涉及到注册商标相关标志的商品时,都需谨慎对待,如果侵犯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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