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假烟 获利不成反获刑
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无证贩卖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并由绩溪县烟草专卖局予以处置。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王某非法购得红南京、利群、白塔山、牡丹牌等假烟,价值36000余元,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2020年9月,王某雇佣案外人杜某前往福建省云霄县运输伪劣卷烟,杜某在运输伪劣卷烟途经溧宁高速绩溪路段时,被绩溪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车内装有新版利群350条、红南京350条、紫云烟100条、软玉溪100条,卷烟价值124000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价值1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销售卷烟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经营,否则无论所销售的卷烟真假与否,都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证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就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造成获利不成反获刑的难堪局面。
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无证贩卖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并由绩溪县烟草专卖局予以处置。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王某非法购得红南京、利群、白塔山、牡丹牌等假烟,价值36000余元,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2020年9月,王某雇佣案外人杜某前往福建省云霄县运输伪劣卷烟,杜某在运输伪劣卷烟途经溧宁高速绩溪路段时,被绩溪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车内装有新版利群350条、红南京350条、紫云烟100条、软玉溪100条,卷烟价值124000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价值1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销售卷烟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经营,否则无论所销售的卷烟真假与否,都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证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就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造成获利不成反获刑的难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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