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东塔路这家店卖假烟假酒被查处……
2020年1月,根据消费者举报,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的永康市鑫来烟酒行(店招为捷客烟酒)销售假酒,并提供了其购买的4瓶贵州茅台酒及购货凭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鉴定,消费者提供的4瓶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瓶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据调查,当事人陈旖旖(浙江临海籍)从上门回收贵州茅台酒的女子手上,以450元/瓶的价格收购了2箱(6瓶/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500ml),并将其中4瓶以23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8瓶贵州茅台酒依法予以扣押。
处理结果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2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没收、销毁扣押的1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
你以为事情就这么完了吗?并没有!同年4月30日,该当事人因为卖假烟再次被处罚!
2020年4月30日,永康市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309号(西起第二间)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18.8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永康市烟草专卖局将本案移送我局,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予以接收,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20120元,上缴国库。
2020年1月,根据消费者举报,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的永康市鑫来烟酒行(店招为捷客烟酒)销售假酒,并提供了其购买的4瓶贵州茅台酒及购货凭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鉴定,消费者提供的4瓶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瓶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据调查,当事人陈旖旖(浙江临海籍)从上门回收贵州茅台酒的女子手上,以450元/瓶的价格收购了2箱(6瓶/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500ml),并将其中4瓶以23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8瓶贵州茅台酒依法予以扣押。
处理结果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2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没收、销毁扣押的1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
你以为事情就这么完了吗?并没有!同年4月30日,该当事人因为卖假烟再次被处罚!
2020年4月30日,永康市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309号(西起第二间)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18.8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永康市烟草专卖局将本案移送我局,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予以接收,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2012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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