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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成“假烟工厂”?男子提供制假场地潜逃7年终获刑

2020年09月30日 11:13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09/324229.html

2012年4月,男子涂某将自己雅致花园里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不料遇人不淑,对方租用花园后改造成“假烟工厂”,非法生产加工卷烟。制假窝点仅生产十来天,就被警方“一锅端”,制假团伙被抓获归案。出租场地的花园老板涂某在畏罪潜逃7年之后,近日受到法院的审判。

“2012年4月,有几个外地人提出想租我花园的厂房。因为我有多余的厂房闲置,就想着出租给他们赚点收入。”在法院庭审现场,被告人涂某供述,经吴某等人(已判刑)联系,涂某当年以月租5200元的价格对花园内部分厂房进行了出租。

涉案场地内景

同年5月,吴某等人开始动工,雇用工人和车辆,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运进花园里,开始非法进行卷烟生产。涂某表示,“假烟工厂”生产了十几天,制造出了大批不同品牌的香烟,此时自己觉得有些“不太对劲”,打起了退堂鼓。

“我觉得他们生产假烟是犯法的,也怕连累我,就叫他们停止生产并撤走。”涂某说还没等到自己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个制作假烟的窝点第二天便被警方查获了,涉案制假人员也被当场抓获。涂某表示当时非常害怕,就逃跑躲了起来,这一躲就是7年。

经相关机构鉴别检验,涉案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价值160多万元。2012年7月,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吴某等人制售假烟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潜逃在外的涂某抓获,涂某依法受审。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要生产假烟,而为他人提供生产假烟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表示,鉴于此次查获的烟草制品尚未成功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涂某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提供场所,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庭审中,涂某一再以自己潜逃期间遵纪守法为由请求法官轻判,但这已无济于事。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潜逃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能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也不意味着他可以以此进行搪塞,不为过去的错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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