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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安徽合肥一大药房被罚

2020年08月20日 09:00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08/320630.html

销售假冒“飘安”口罩,还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8月17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一大药房销售假口罩案件的进行披露,并公布其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间,多名消费者在合肥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在安徽汇恒大药房有限公司合肥岸上玫瑰店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为冒牌产品。1月28日,2月3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4包,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声明比对,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商品。

经查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均为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00106,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8日,规格为20只/包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商品一致,确认当事人实施了销售行为。上述商品与商标所有权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冒牌商品。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调查中,该药店出具不了有效的进货凭证,不能说明供货者的真实身份,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此外,当事人还以经营场所内的涉案商品是店员自购和朋友赠送自用为借口,否认销售行为,拒绝提供进货入库记录,隐匿销售记录,致使执法人员无法查清具体违法经营额。综合涉案商品的售价以及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消费者购买时间均为1月27日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经立案调查,在造成多起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该药店负责人仍否认销售行为,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最终,该局对安徽汇恒大药房有限公司合肥岸上玫瑰店做出如下处罚,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4包,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消费者做出退款退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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