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处罚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0250号显示,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处罚。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2日以1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30盒“内酯豆腐”,用于制作麻辣豆腐供学校师生使用,其中23盒(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9.2.17,保质期:3天,生产者:上海信邦食品工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当天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该麻辣豆腐并未制作完成,并未销售。综上所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3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0250号
案件名称
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亚萍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以1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30盒“内酯豆腐”,用于制作麻辣豆腐供学校师生使用,其中23盒(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9.2.17,保质期:3天,生产者:上海信邦食品工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当天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该麻辣豆腐并未制作完成,并未销售。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3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0250号显示,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处罚。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2日以1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30盒“内酯豆腐”,用于制作麻辣豆腐供学校师生使用,其中23盒(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9.2.17,保质期:3天,生产者:上海信邦食品工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当天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该麻辣豆腐并未制作完成,并未销售。综上所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3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0250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民办铭远双语高级中学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亚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以1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30盒“内酯豆腐”,用于制作麻辣豆腐供学校师生使用,其中23盒(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9.2.17,保质期:3天,生产者:上海信邦食品工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当天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该麻辣豆腐并未制作完成,并未销售。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3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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