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打假行动

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罚

2019年01月02日 09:0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12/29/content_6628563.htm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六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显示,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

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案

梅河口市中医院

122205814129790401

王国君

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未履行2019515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5

附件:梅河口中医院决定书.zip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