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六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显示,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
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案
梅河口市中医院
122205814129790401
王国君
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未履行2019年5月15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5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六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显示,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 |
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案 |
梅河口市中医院 |
122205814129790401 |
王国君 |
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
未履行2019年5月15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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