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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18日 13:4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j/content/2021-01/18/content_8660719.htm

2020年,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围绕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有效地净化了全市广告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抗疫虚假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LARGE泡腾片防病菌草木清香洗手液广告,内容为“防病菌”“富含76%芦荟提取物”;发布宜氏免洗抗菌洗手液广告,内容为“预防病毒感冒”“可有效防控冠状病毒感染”。

【普法】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3篇关于社区WIFI的宣传广告,内容包括“智能社区WiFi全覆盖!!!”“WiFi 覆盖公共区域:24小时畅游全天候无线WiFi世界畅享智能科技时代带来的便利新奇”。

【普法】经查,截至当事人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时,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并没有可以使用的公共WiFi信号,也未建立可以发射公共WiFi信号的相关设施,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5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50000元。

3.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医院。耳鼻喉特色专科。四大举措保证手术安全:1、术前全面检查,确保手术方案科学个性;2、先进的医疗设备,确保诊断准确无误;3、规范的手术管理系统,确保手术安全;4、专业的术后护理治疗团队,确保术后迅速恢复……”。

【普法】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6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4.某餐厅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美团APP店铺上发布广告,内容为“江鲜宴9-10人……”。

【普法】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均为农贸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养殖水产品,当事人知晓并清楚国家关于长江禁捕及禁止销售江鲜的相关规定,进行“江鲜”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卖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5.某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店堂发布广告,内容为“老肺病、老慢支、老咳喘、冠心病、脑梗塞、颈椎病、银屑病、皮炎、湿疹糖尿病”“一灸一养 双管齐下 救心醒脑”“灸养结合 全面调理糖尿病”。

【普法】经查,当事人不属于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0年5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6.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内容为“今天给大家分享:同育教育。用户可自行选择喜欢的在线教育项目进行参与,门槛低,人人都可参与!加入在线教育项目,成为合伙人为自己创造一份额外收入”。

【普法】当事人未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风险提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4000元。

7.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红豆薏米茶广告,广告内容为“降血压、降血脂、调节血糖、解毒抗癌……能有效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可用于胃癌、子宫颈癌的辅助治疗等”。

【普法】红豆薏米茶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8.某服饰批发商行未经同意发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未经住户同意,向其住宅散发印刷品广告,被举报。

【普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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