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善心汇发布虚假广告被罚百万元
日前,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官网网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如下广告宣传:公司推出“幸福扣”(玛瑙镶金),限发10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同时,该公司在其官网网页上及经营场所均宣称自己是“文化产业集团”。
经查实,当事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另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共计100万元。
日前,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官网网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如下广告宣传:公司推出“幸福扣”(玛瑙镶金),限发10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同时,该公司在其官网网页上及经营场所均宣称自己是“文化产业集团”。
经查实,当事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另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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