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尺寸与实物大小不符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商品纠纷案,由于商品标注的尺寸与实物的实际尺寸不相符,商家被判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2015年9月23日,王女士乔迁新居,在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分别购买了7寸纸浆碟、10寸和12寸儿童打气筒,共支出货款343.80元。回家后,王女士发现上述商品价签上标注的尺寸与实物尺寸不相符,而且价签标注的计量单位是“寸”。“寸”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王女士认为人人乐超市的经营行为和虚假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购货款并作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人人乐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人人乐超市作为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商品标签等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王女士所经营的涉案商品均采用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寸”,且涉案的7寸纸浆碟价签所标注的商品尺寸规格与实际测量尺寸规格不一致,其在销售该产品时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打气筒的尺寸与实际测量稍有不同,但是其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法院判决,人人乐超市退还王女士货款343.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031.4元。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商品纠纷案,由于商品标注的尺寸与实物的实际尺寸不相符,商家被判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2015年9月23日,王女士乔迁新居,在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分别购买了7寸纸浆碟、10寸和12寸儿童打气筒,共支出货款343.80元。回家后,王女士发现上述商品价签上标注的尺寸与实物尺寸不相符,而且价签标注的计量单位是“寸”。“寸”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王女士认为人人乐超市的经营行为和虚假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购货款并作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人人乐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人人乐超市作为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商品标签等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王女士所经营的涉案商品均采用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寸”,且涉案的7寸纸浆碟价签所标注的商品尺寸规格与实际测量尺寸规格不一致,其在销售该产品时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打气筒的尺寸与实际测量稍有不同,但是其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法院判决,人人乐超市退还王女士货款343.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0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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