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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甘薯苗致减产遭遇查处难

2017年01月16日 10:08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7-01/13/content_3835523.htm

2016年,宜春樟树市一名种植户在种植甘薯时,出现了大面积减产现象。维权时,接连遭遇的种苗真实性难认定、法条“沉睡”难立案等尴尬,令他直呼“不知该如何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我国过去对甘薯等非主要农作物实行不审定、不登记的制度,使得农业行政管理陷入了“真空”。而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和登记目录的滞后出台,也使得《种子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文成为“沉睡法条”,难以发挥作用。

专家建议,应尽快借鉴兄弟省份成功经验,将我省优势和重点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登记目录,完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激活“沉睡法条”,规范市场,保护品种权。

种植“高产”甘薯苗却“颗粒无收”

来到宜春樟树市昌傅镇,眼前的文平农业昌傅甘薯种植基地,早已脱离了付文平预想中的样子。

1年前,作为江西文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文平公司)的负责人,付文平经人介绍与吉安市民厉俊志签订《红薯种植回收协议》。“协议约定由厉俊志提供‘一点红’甘薯品种种苗,由我在樟树市吴城乡和昌傅镇的种植基地种植,面积为300亩;待甘薯成熟后,由厉俊志再行收购。”付文平回忆说。

在付文平的设想中,由于“一点红”甘薯高产,品质好,所以他还想留一部分甘薯作为原材料自行生产。

据介绍,文平公司是以甘薯为主要原料,生产淀粉、粉丝、醋和酒的企业,因“一点红”甘薯正好符合该企业的要求,所以付文平对此次合作充满了期待。

2016年4月,在栽插了92.5万株“一点红”甘薯种苗后,付文平发现种苗出现了大面积叶片皱缩、植株矮化,生长速度缓慢的现象。“我致电厉俊志反映,对方说问题不大,只是得了病,用其提供的专用药防治即可。”付文平回忆说。

但事与愿违的是,在厉俊志用药进行了几次防治后,甘薯种苗仍然持续萎缩,无法正常生长。

“我种甘薯几十年了,正常种苗根本不会出现开花现象,因为一般开花了就不会结果。”甘薯种植基地一位农民分析说。

当年10月,成熟季节到了,令付文平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了——300亩“一点红”甘薯竟有210亩没有结果。

“我多次将该情况反映给厉俊志,但至今尚未处理。”1月11日,付文平打电话给厉俊志,要求其联系甘薯种苗生产厂家一同协商解决此事。

厉俊志称,“没有必要”拒绝透露相关联系方式,并以付文平未按协议提供甘薯进行责难,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面对眼前的甘薯种植基地,付文平感到有些哭笑不得,“现在结不了果,叫我怎么提供甘薯?”

种苗真实性难认定致维权陷困境

无奈之下,2016年9月19日,付文平向樟树市农业局求助。11月1日,樟树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

鉴定书载明,专家考察的大部分地块的薯块非“一点红”甘薯品种;甘薯种苗表现为典型的病毒病症状(甘薯病毒病的远距离传播是由带毒种苗引起);专家通过现场测产发现,绝大部分种苗表现为不结果。

“简单来说,就是绝大部分种苗并非‘一点红’甘薯品种,大面积减产是因为甘薯种苗自身携带病毒引起的。”樟树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副站长邓小刚解释说,由于涉及厉俊志所提供甘薯种苗的质量问题,樟树市种子管理站将鉴定报告寄给厉俊志。

根据《红薯种植回收协议》,甘薯种植后,厉俊志须向付文平支付100元/亩的回收保证金;3两重量以上、1.5两重量以上以及次品甘薯分别按1200元/吨、600元/吨和400元/吨回收,收购时间为当年9月和10月。

这本是份令人喜悦的协议,但这份鉴定,却让付文平高兴不起来,“提供问题种苗导致出现大面积减产,害我损失了20余万元。”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种子法》第75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当地农业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最高可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属于假种子。

但事实上,假种子的认定之路并非付文平想象中那么简单。邓小刚指出,甘薯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并不像主要农作物一样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农业部门的资料库里既没有任一甘薯品种的特性和性状等资料,也没有标准样本供比对真假,导致甘薯界的“李鬼”和“李逵”真假难分。

“此次鉴定所采取的方式为对照鉴定,即假设正常生长的‘一点红’甘薯是真实的,以其为标准参照物来对照其他甘薯,鉴定真假。”邓小刚坦言,这种方法是实践当中的无奈之举,仅能证明甘薯品种不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就此将其他甘薯认定为假,也就更不能以生产经营假种子来处罚。

付文平因此陷入了维权困境。

协议表述不清导致双方“扯皮”

“协议并未约定由我提供‘一点红’甘薯种苗,是签订协议之后付文平要求我提供的。”1月12日,厉俊志在受访时表示,协议只约定其收购“一点红”甘薯,并非付文平所理解的只提供“一点红”甘薯。

新法制报记者查阅《红薯种植回收协议》发现,其中只载明了“品种需按厉俊志指定的一点红品种,种苗款由付文平支付”。

“可我确实是按照0.1元/株的价格从厉俊志手上购买的‘一点红’甘薯种苗,当时钱都付清了,我觉得他这是默认专供‘一点红’甘薯种苗了。”付文平解释称。但厉俊志反驳道,协议签订后,付文平称还想种植淀粉含量高的甘薯,所以他才又提供了“五里香”和“番薯王”这2种甘薯种苗。

付文平称,在后来反映甘薯不正常生长期间,对方确实曾告知他其实提供了3个甘薯品种,尽管他对此很不满意,却又无可奈何,“对方未事先通知,更未征询我的意愿,而是将另2种甘薯种苗直接运到了甘薯基地,还谎称产量也很高,使得我不得不接收。”

“协议没写清楚我认栽了,但鉴定书写得清清楚楚,减产是由其提供的带病毒种苗引起的,提供问题种苗难道也没有责任?”付文平慨叹道,即便是不同的品种,也绝不应该出现绝收的问题。

厉俊志对此并不认同,而是坚称种苗良好,是付文平的种植方法有问题。

种植户较真牵出“沉睡法条”

面对眼前的尴尬,付文平在向公安部门咨询厉俊志涉嫌销售伪劣种子该如何处理时,被告知仍需找农业部门处理,他遂继续向樟树市农业局反映情况。

今年1月9日,樟树市农业局回复称:根据《种子法》第22条规定,我国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厉俊志的行为本应依据“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立案查处。鉴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和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尚未出台,还处于农业部征求意见阶段,故立案缺乏依据,不能立案。

据了解,在2016年9月30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已将甘薯作为粮食作物列入。

1月12日,樟树市农业局副局长卢文保表示,国家虽然出台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但相关登记办法和目录却至今尚未出台,所以农业部门无法对此类案件立案查处。

“明明违法的事情,却不能查处,那这法律条文有什么用,就跟睡着了一样。”付文平说。

卢文保建议,付文平或许可以耐心等待登记办法和目录出台,看到时能否依法处理此事。

建议完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

“即使登记办法和目录出台了,对付文平的案件也没有任何帮助。”1月12日,江西省种子管理局局长盛根龙在受访时直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仅适用于施行后,并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种植户可选择以提供问题种子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向种苗销售者索赔,要求其对大面积减产承担赔偿责任。”盛根龙建议。

盛根龙表示,以往面对非主要农作物纠纷案件,农业部门采取的方法都是组织双方协商“私了”,但这样做效果并不好,出现了许多生产经营方耍赖的例子,使得农民损失惨重。而由于过去对非主要农作物实行不审定、不登记的制度,这就意味着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的品种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到试验田里摘个果实就能繁种,防不胜防”。 更令人担忧的是,盲目引种,既影响产量,又影响品质,一些农民绝产绝收的现象屡屡发生。

面对这一现状,农业行政管理也陷入了“真空”——法律没有规定,样品也没有数据,监管起来该如何区分“李逵”和“李鬼”?

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对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品种,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在登记时,可以看到品种的致命弱点、适种区域以及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

“通过登记制给每一个品种建立惟一的身份档案,相当于公民ID。”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认为,这将大大降低品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利于政府变事前审查为事后监督,谁的品种出问题追究谁。

“但实际上,由于相关登记办法和目录的迟迟不出台,使得《种子法》中有关非主要农作物的法律法规成为‘沉睡法条’,难以发挥作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王柱国分析称,2016年3月16日,《种子法》施行不到4个月,云南省就确定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其中包括甘薯、大麦、花生等10种非主要农作物,建议江西省从中借鉴经验,尽快将我省优势和重点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登记目录,完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激活“沉睡法条”, 规范市场,保护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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