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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2493万三亚购房称被开发商“欺负” 开发商维权索赔千万元

2016年09月03日 10:02 信息来源:http://news.ifeng.com/a/20160902/49887099_0.shtml

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春女子2493万三亚购房起纠纷”一事再度起波澜。三亚半岭温泉项目开发商将购房者祖女士等告上法院,称其向媒体提供失实新闻材料,侵犯了名誉权,索赔经济损失1193万余元。而购房者祖女士等对此说法不予认可,称就自己的购房遭遇,向媒体提供客观、真实新闻素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8月3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开发商诉购房者名誉侵权案。这一起较为少见的开发商诉购房者名誉侵权案的庭审持续至当天下午,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购房者向媒体反映购房遭遇称维权被打

事情的起因是吉林祖女士、苏先生在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沈煤森诺公司”)开发的三亚半岭温泉项目购房而产生纠纷。

2015年2月28日,来自吉林的苏先生和祖女士各交了100万元“诚意金”,在三亚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购买房产,三亚半岭温泉项目销售总监承诺“项目手续齐全五证齐备,2015年年底交工”。

2015年3月3日,祖女士以23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半岭温泉·玺院8027号别墅,155万元买下半岭温泉·云山印象4栋801号公寓,并转账2493万元,支付了两处房产的购房款。

2015年3月10日祖女士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买的房屋应当在2016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购买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售人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方支付已交付违约金。祖女士称,当她提出要签正式的“网签合同”,开发商才说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无法网签。由于已经交了购房款,她只好要求开发商在合同里约定:若出售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办理预售证,无论买方是否解除合同,出售人按买方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购房人苏先生称,就在祖女士交完全款的两天后,他也找到开发商准备交全款,把房子买下来。但就在准备转账前的一刻,他要求看看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而销售人员提供给苏先生的只是一个复印件,他当即提出质疑,要求一定要看到原件才能交钱,但销售人员始终没能提供出来。因此,苏先生至今没有交全款,只交了100万元的诚意金。

2016年1月1日,祖女士遂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原因是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水电还没有接通,根本无法交付使用,而且旁边的一幢别墅地基被垫高,和最初的效果图根本不一致。据祖女士称,开发商方面一开始同意,但就是迟迟不退,后来同意把样板间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她,但提出加价要求,双方由于分歧太大不欢而散。

2016年3月1日,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祖女士授权委托苏先生处理三亚半岭温泉两处房产退房事宜。

2016年3月14日,见房子迟迟没有交付,苏先生一气之下,与在三亚的长春朋友一道,去半岭温泉找开发商维权。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苏先生和另外3人被打。经医院诊断,苏先生两根肋骨骨折,目前他已申请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正在申请刑事伤害鉴定。

事后祖女士和苏先生向媒体求助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吉林当地的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后引发国内多家媒体关注。

开发商:购房者组织记者招待会提供失实新闻材料

三亚沈煤森诺公司认为,购房人祖女士、苏先生在吉林当地组织记者招待会,向媒体提供严重失实的新闻材料,随后媒体的失实报道对三亚半岭温泉项目的销售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遂分别将祖女士、苏先生作为两被告,刊登报道的媒体长春羿尧网络有限公司(吉和网)作为第三人,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称,被告苏先生与祖女士向媒体记者提供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材料,将一起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歪曲为开发商欺负弱势业主事件;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193万余元。

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称,双方在购房问题上产生分歧后,苏先生与祖女士向媒体记者提供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材料,将现场滋事的 80余名人员歪曲为“50多名维权业主”,将一起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歪曲为开发商欺负弱势业主事件。该公司认为,祖女士和苏先生“为获取非法利益,企图通过黑恶势力迫使该公司对其让利,其计不成,又换新招,假借舆论监督,对该公司进行恶意报复,最终目的是想通过胁迫的方式从该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上述新闻报道发出后,引发了无数不明真相的网友恶评,还有一些半岭温泉的业主也纷纷提出解约要求,原告不仅因此名誉受损,而且还遭受到巨额的经济损失。”

原告表示,被告祖女士购房后,要求对其所购买别墅原有的装修格局进行部分变更及改造,他们给予积极配合;而后又以相邻的房屋基础比其购买的房屋基础要高,要求调换,该公司亦表示同意,但因祖女士要求降价的幅度太大,双方无法达成合意。

原告还诉称,因祖女士企图通过调换房屋达到获取几百万利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2016年3月14日上午,其通过苏先生召集了8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半岭温泉项目部拉横幅,有组织的大声喧哗,强占样板间,封锁大门……经该公司报警,警方出警抓获了20多名犯罪嫌疑人,苏先生后被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其他滋事人员处以治安警告。

在起诉材料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主动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93.5944万元”。

另外,原告还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故意隐瞒半岭温泉项目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事实。

法院开庭审理“开发商诉购房者名誉侵权案”

对于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的上述说法,被告祖女士和苏先生并不认可,并表述,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采取拉条幅、写标语、向媒体反映情况等形式,其目的是想通过这种行为解决问题,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为获取非法利益,企图通过恶势力迫使对其让利”的行为。被告及其朋友只是普通百姓,原告却声称被告的维权行为是“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花费巨资请来涉黑人员”,是对被告的恶意诋毁,构成新的侵权。

两被告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的行为是在多次协商未果,迫于无奈之下的维权行为,其对媒体的描述客观、真实,出示的材料也真实、合法,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针对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被告祖女士和苏先生方面辩称,被告通过媒体反映问题是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声称因被告的维权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与被告没有半点关系。关于原告提交“有业主退房”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信息涉嫌伪造,被告方将视情况予以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人吉和网方面则认为,该网是在正常行使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职责,并未对三亚沈煤森诺公司造成名誉侵权。

记者了解到,该案从上午10点开庭至中午12时,下午再次开庭约两小时,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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