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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敲诈”的边界在哪里

2016年01月16日 11:02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6/0115/06/BDBOKPLQ00014AED.html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在2014年末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今麦郎公司报警,李海峰被河北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河北隆尧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认为李海峰超出维权概念,构成敲诈勒索,但目前公开的信息中,还看不到更多关于认定李海峰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依据。今麦郎企业报案的理由是“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但造成影响与敲诈不一定存在直接关系。

李海峰的维权方式,并没有大的问题,不管是要求赔偿,还是曝光,都在消费者权益范畴内。是否构成敲诈,主要看是否存在以要挟、胁迫对方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李海峰即便曝光对方,那也是正常权利;要求450万元的赔偿,只能说是索赔太高,不能说是非法利益,因为消费者索赔是合法的。

李海峰编造了一些证据,比如谎称家人因食用这个牌子的方便面患癌,这已经超出消费者维权概念。但这也不应该认定为敲诈,而属于造谣。如果追究造谣违法责任,则个案效应不是很敏感;但追究敲诈勒索责任,势必会产生人人自危的效应,今后其他消费者再遇到问题产品时,还敢不敢索赔?如果举报或曝光商家,算“维权”还是“要挟”?

消费者与企业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动辄刑事立案,往往给人造成“错觉”:司法机关压一方、护一方?大企业岂不是不好惹?这对企业本身也没好处。因为这类案子,都是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利益之嫌也就难免。

“敲诈”的概念在某些司法实践中比较模糊,公众的困惑是,被敲诈的受害人为何总是一些强势者,而类似情况发生在弱势者之间的时候,比如顾客向小吃部、小卖店索赔,或顾客在饭店挨宰,谁听说过警方以“敲诈”立案的?敲诈罪名如果成为强势者的维权工具,实质上是另一种“拼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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