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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消费者谨防电子市场交易陷阱

2013年01月17日 08:38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664835.html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期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罚金2万元至3万元。

李某于2010年注册成立北京市利和信沅科技有限公司后,在北京中关村电子市场雇佣张某等5人,经营相机等电子产品业务。在经营过程中,李某等人先在互联网上发布低价产品信息吸引顾客,以先交钱后提货为由要求顾客先付货款,然后再向顾客交付低端产品或缺少零部件产品,并在顾客拒绝交易后对其进行辱骂、恐吓。

2011年7月14日15时许,于某等5人来到李某公司,就相机交易问题进行交涉,后因言语发生冲突,李某指使公司员工对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轻伤。期间,李某为阻止于某使用手机拍摄冲突现场,还将于某的手机砸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6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法院交纳了可供执行的赔偿款,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海淀法院法官樊强指出,《刑法》第226条第1项规定,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该罪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交易之初即强迫顾客完成交易。而本案中,顾客在交易之初的付款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出于自愿的,但实质上,这种自愿性系因被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先行欺诈行为所致;被告人收到货款后交付低端产品或缺少配件的商品时,交易尚未完成。因此,被告人在顾客发觉被骗拒绝交易后,以威胁、辱骂方式强迫交易完成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平等、自愿交易权及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本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对该种类型的强迫交易行为定罪处罚。虽然部分被告人未直接参与交易行为,但从长期的经营方式看,其均明知该行为的存在,并参与施行暴力。因此,该部分被告人在明知事情起因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主观上更多是为了保证强迫交易,继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其行为应当看作是交易行为的组成部分,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更为合适。

樊强说,目前电子市场中经常存在的交易陷阱主要有三种:一是“转型”、“偷机”。所谓“转型”是指顾客在来买看好的电子产品时,为客户推荐另一款,如果客户购买推荐的产品并了解价格,就加点配件成交;如果不了解,就加价销售。“偷机”是指在不能“转型”的前提下,说网上报价的商品有瑕疵,正品按市场价销售。二是拒绝先行验货。先行验货是保证交易时不上当受骗的保障。但很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当客户要求付款前先验货时,多以货物不在店内,需凭付款单取货为由,要求顾客先付款。从而使得顾客在交易过程中逐步处于被动地位。三是屏蔽手机信号以防报警。因管辖派出所会在每家商户门口处贴上派出所报警电话,方便客户报警。很多商家将店内覆盖的手机信号屏蔽,意在防止客户打电话报警,以达到以恐吓、辱骂方式完成交易的目的。

樊强提示,消费者在小型店面、摊位购买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时需谨慎,遇到类似上文提到的交易方式,要求先付货款时需加以提防,应要求先行验货。一旦先付款后发现并不是双方商定好的货物,应立即找商场顾客服务中心处理或者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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