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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参展被污损 主办方最终作赔偿

2013年01月16日 08:54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664833.html

因主办方拒付展品损坏赔偿金,栾女士将北京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装饰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向栾女士支付4500元赔偿金的判决。

2011年12月14日,栾女士和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展览合作协议》,约定装饰公司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28日,于北京798艺术区举办为期12天的展览,展出栾女士的艺术品。装饰公司负责作品的安全,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装饰公司应根据损坏度与栾女士进行协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作品丢失或损坏到无法修复的程度,装饰公司需要付给栾女士的作品保底价。后双方又签订补充说明,订立了展品有可能发生的损坏情况,以及赔付方案。在展览期间,栾女士的一件作品被污损,虽经装饰公司进行了简单处理,但也无法恢复作品原状。

栾女士与装饰公司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装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展品损坏赔偿金7500元。装饰公司辩称,栾某的作品确实在展出时弄脏,但是展品是放在地上进行展览,不可避免会造成污损,但不影响再次展览,不同意栾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栾女士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展览合作协议》、《补充说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对栾女士交付的作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装饰公司未能依约保管好栾女士的作品,该作品虽经装饰公司处理,但在交还栾女士时仍存在污渍,装饰公司应当按照《补充说明》中有关“作品弄脏:装饰公司赔偿保底价的30%~50%”的约定向栾女士进行赔偿。现一审法院根据该作品的自身特点及受污程度,酌定由装饰公司按照保底价30%向栾女士进行赔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各种艺术品展出活动火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本案主审法官提示布展方及展品提供人,在展览举办之前,双方最好能够签订合同,对展品的标价、运输、保管、装裱、安装、损害赔偿等都进行约定;布展方与展品提供方均应保留展览之前和之后展品形态的照片,以备对比使用;在布展时布展方需注意布置好如“禁止触摸”的展示牌,并在需要的时候准备警戒线和雇佣人员看管,以防展品被损坏;提供展品一方应就展品所需的特殊环境、展览方式向布展方进行指导和说明,避免展品被损情况出现;在展品受损后布展方应尽可能的将展品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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