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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被踩踏起诉物业获支持

2013年01月16日 08:4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664828.html

因自家周围的绿地被踩踏,居住环境受到破坏,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绿地。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张先生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后,交纳了2010年全年的物业费,其中包括小区园林、绿地的养护及管理费用。

张先生诉称,由于自己房屋主卧和卫生间的窗户都向西侧,因此在购买时,他曾被明确告知西侧至小区围墙都是绿地,没有道路,并且实际交房现场情况,此处确为绿地。但房屋交付后,原绿地被人为踩出一条路。张先生认为,该绿地本不能让人行走,而现在被破坏,还走出一条路,使他和住在一层的家人经常被人骚扰,对其房屋的隐私性、安全性等相关利益造成损害,对房产的使用性、价值性也造成一定的贬损。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此行为不加制止,反而私自在自己家窗外的绿地与小区大门之间修建了小路,变相鼓励居民从绿地上行走通过,破坏原规划,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业公司立即恢复绿地,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本身不存在破坏绿地的行为,是小区的业主对草坪有践踏,物业公司对这方面积极作了相关工作,并且在原告家的侧面有围挡。物业公司曾召开了业主会,多数业主建议物业公司在经常走路的部分铺设道路,因为原告没有同意在他家西侧铺设道路,所以物业公司就尊重了他的意见,没有在他家西侧铺设道路。原告所称被他人骚扰与事实不符,原告买房后一直出租并没有在这个单元住过,他所说的被骚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了由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外,根据合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公共绿地负责养护和管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房屋西侧至围墙间的草坪恢复,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草坪种植的季节性,法院决定给予被告较长的履行期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个月内将原告房屋西侧至围墙的草坪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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