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摩托试车摔伤店家应否担责
隋馨在一家商店选中一款女式摩托车后,提出先试车再决定是否购买。店主未审查其驾驶执照,也没有向其交待任何注意事项,即让她独自试车。后隋馨因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10级伤残。事后,店家认为,她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却属于自甘冒险,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理分析
店主的观点是错误的,隋馨虽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店主并非可以免责。
首先,店主未能尽到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鉴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的活动,决定了店主在顾客提出试车时,务必应当审查其驾驶资格,甚至必要时应当陪驾,但其却未能做到。其次,店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店主作为经营者,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难辞其咎。再次,隋馨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自负80%左右的损失。
隋馨在一家商店选中一款女式摩托车后,提出先试车再决定是否购买。店主未审查其驾驶执照,也没有向其交待任何注意事项,即让她独自试车。后隋馨因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10级伤残。事后,店家认为,她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却属于自甘冒险,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理分析
店主的观点是错误的,隋馨虽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店主并非可以免责。
首先,店主未能尽到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鉴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的活动,决定了店主在顾客提出试车时,务必应当审查其驾驶资格,甚至必要时应当陪驾,但其却未能做到。其次,店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店主作为经营者,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难辞其咎。再次,隋馨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自负80%左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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