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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出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2年11月21日 08:48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ba/645177.html

开车在小区内撞伤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的一份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2010年1月17日11时,因停车问题,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其间,恰逢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将与陈先生争执的郑某右脚轧伤。

郑某受伤后到房山区良乡医院治疗,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10年2月8日,良乡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郑某的伤情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右腓骨下段粉碎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头外神经反映,心律失常,窦性心律不齐,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期间需陪住一人,建议休息二周。郑某住院治疗22天,后经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查,黄某是圣象装饰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其驾驶的面包车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郑某起诉陈先生、司机黄某和圣象装饰公司,以及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尤其是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因小区内停车问题与郑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恰逢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因此次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如果郑某与陈先生不发生争执,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郑某与陈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小区保安,郑某在工作期间面对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黄某是圣象装饰公司的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圣象装饰公司承担。又因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郑某、陈先生和圣象装饰公司根据过错分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4500元、伤残赔偿金294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损失合计79032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余元。

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事故是郑某与陈先生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所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错误的,案件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最后,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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