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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易期间暖气费谁负担

2012年11月21日 08:4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ba/645172.html

在北京,居民应交纳的暖气费用起算点为每年11月15日。王先生2007年11月购买一套二手房,12月18日办理过户,至今未交纳暖气费,被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法院,要求交纳自2007年至2011年之间的供暖费用。

王先生辩称,自己是2007年11月从杨先生处购买的二手房,1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2007年的暖气费应该由杨先生交纳,只同意交纳2008年至2011年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供暖合同为事实合同,依据谁受益谁承担义务的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供暖受益的标志。法官建议王先生承担2007年暖气费的四分之三,另外四分之一由物业公司向前房主杨先生主张。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该调解意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给付物业公司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3月15日,以及2008年度至2011年度供暖费共计3900元。对于双方所争议的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用,因被告在2007年12月18日成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在此时与原告成立事实上的供暖关系。因此就原告所主张的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供暖季度的收费应从2007年12月18日正式开始计算。

判决后,王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经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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