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近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饮料、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食品3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合格341批次样品。
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标称蓝山县湘韵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标称溆浦县天源纯净水厂生产的天源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标称湖南湘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湘汩包装饮用水(C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标称湖南湘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湘汩包装饮用水(M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标称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海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标称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龙井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标称湖南华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老婆饼(烘烤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华沁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店销售的洋姜,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娄底商业广场店销售的鲫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湘潭、常德、永州、怀化、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责令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长沙、湘潭、常德、永州、怀化、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应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局报告。
近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饮料、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食品3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合格341批次样品。
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标称蓝山县湘韵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标称溆浦县天源纯净水厂生产的天源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标称湖南湘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湘汩包装饮用水(C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标称湖南湘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湘汩包装饮用水(M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标称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海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标称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龙井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标称湖南华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老婆饼(烘烤类),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华沁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店销售的洋姜,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娄底商业广场店销售的鲫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湘潭、常德、永州、怀化、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责令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长沙、湘潭、常德、永州、怀化、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应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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