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友渝食品店销售的“合川桃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友渝食品店销售的“合川桃片”,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由于当事人失联,无法核实当事人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处于暂停营业状态,经查询,当事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故无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神厨小福贵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神厨小福贵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500元。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
四、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
五、贾文喜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贾文喜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贾文喜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
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部分餐具使用时间较长,釉面磨损、存在小缺口,员工洗碗不仔细,未规范操作,导致餐具清洁不彻底。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已对食堂使用的老旧餐具进行了更换,同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对重新更换的餐具进行了送检,检测结论为合格,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按要求清洗餐饮具并做好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友渝食品店销售的“合川桃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友渝食品店销售的“合川桃片”,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由于当事人失联,无法核实当事人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处于暂停营业状态,经查询,当事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故无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神厨小福贵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神厨小福贵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美食美刻小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500元。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丽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
四、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余世建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
五、贾文喜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贾文喜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贾文喜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
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部分餐具使用时间较长,釉面磨损、存在小缺口,员工洗碗不仔细,未规范操作,导致餐具清洁不彻底。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已对食堂使用的老旧餐具进行了更换,同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对重新更换的餐具进行了送检,检测结论为合格,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按要求清洗餐饮具并做好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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