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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应当如何标注?

2002年03月16日 15:3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按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位置标注上述(1)、(2)项所规定的一个名称。

需要说明的是,"奇特名称"是指脱离常规的命名方法,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是指以注册或者未注册商标名称命名的产品名称。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在同一部位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名称,使用上述(1)、(2)项中的一个名称。例如:标注"雪碧"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汽水",标注"口子酒"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白酒",标注"趣多多"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饼干"等等。然而,随着企业品牌的开发,同一品牌多种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标注品牌名称的显著位置同时标注产品的真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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