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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产品责任?

2002年02月06日 13:42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时,要有四个条件,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有过错。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要严格,只要具备下面三个条件,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说,啤酒瓶在正常条件下突然爆炸,化妆品在存放时起火燃烧,食品卫生不符合标准规定,等等。不论生产该产品时,生产者对产品是否进行了检验。注意,只要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就能认定产品有缺陷。

(2)产品造成了对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即存在着损害的事实。只有产品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才能有产品责任的承担与赔偿问题。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使用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发现缺陷后停止使用该产品从而避免了损害,则没有产品责任赔偿问题了。

(3)产品缺陷与产品造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造成的用户、消费者的损害原因很多。比如错误使用的原因,进口电器应用110伏电源的,接到了220伏上,致使火灾蔓延。甘冒风险的原因,用菜刀自杀死亡。这些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不负产品责任。只有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能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产品也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产品的生产者不对该产品缺陷承担任何责任。比如,某家庭购买了一台电热淋浴器。发现它的绝缘性能不好,容易造成触电,在使用过程中,家人被淋浴器的热水烫伤。这种情况下,产品的绝缘性能缺陷并不是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因,生产厂家不对该淋浴器的绝缘性能缺陷承担产品责任。

从上述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法律没有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其他财产伤害,他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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