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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产品责任?

2002年02月06日 13:4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来承担。但是,有些产品的缺陷并不是生产者在生产环节中产生的,而是在销售环节产生的。就拿食品来说吧,像蛋糕点心什么的,生产者卖给商店的时候,是卫生合格的,由于商店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储存,比如仓库里温度太高,通风不畅,时间一长,全部发霉、长毛、变了味,消费者吃了以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轻的是肚子疼,上吐下泻,如果治疗不及时,严重的会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追究生产者的责任,而应当找销售者要求赔偿。具体地说,主要有两种情况。

首先、产品有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比如,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比如,没有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涉及安全和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没有检查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使产品存在指示上的缺陷,给用户造成损害。再有,销售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保管产品,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使电风扇漏电,造成损害的,都属于销售者的过错。另外,产品造成了对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就是说有损害事实发生,这是承担产品责任的重要条件。而且,造成的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有个电机产品的绝缘不好,比较容易触电,有个工人被这台电机的机械转动部分碰伤,而机械转动部分没有缺陷,不能以绝缘不好要求厂家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第二种情况是,销售者对他售出的产品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是谁,只能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生产这种产品的厂名、厂址和其他有关的产品标识。一般的生产厂家都会这么做,不会出现在发生产品责任事故的时候不知道生产者的情况。但是,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三无产品在短时期内还杜绝不了,为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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