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必答题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完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
十三年磨一剑。今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我国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两会代表委员认为,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起到重要作用。完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答题。
反垄断势在必行
2020年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阅文、丰巢3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针对社区团购“烧钱换市场”乱象,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利用数据优势‘杀熟’”等“九不得”要求。
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互联网平台企业违法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还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认为,“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重拳频出,鲜明释放了无论线上线下都不能成为反垄断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记者发现,去年12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今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同样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列进表示,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表明,不论是从我国目前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现状,还是从大的全球监管环境来看,完善反垄断立法、加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都势在必行。
完善反垄断立法
法者,治之端也。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修改反垄断法,说明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在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看来,值此契机修改反垄断法,既要吸收我国现有反垄断执法、司法经验,也要解决数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说,“数据权利性质、边界、运行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予以回应。”
面对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科教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张茅建议,准确界定新兴产业的垄断性质,明确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执法的原则,通过吸收国外反垄断立法经验,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一系列规章。
“《指南》为促进我国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规范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李守镇说。他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会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不会阻碍其创新。
吴列进指出,《指南》仍属于指导性文件。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内容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体现,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法律责任等,为反垄断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自2015年开始,每年两会都提交修改反垄断法建议。这次她的建议聚焦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实施已满一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1月24日,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樊芸表示,这意味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活动可能增多,特别是在并购活动频繁的数字产业,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亟须建立一套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保持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实现数字经济共融发展。
加强反垄断执法
法必明,令必行。据介绍,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共办结垄断案件109件,罚没金额4.5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473件,附条件批准4件。
“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或企业拥有巨大市场份额或用户量,其任何一点小的滥用行为,都可能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李守镇建议,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严查数字经济下的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
吴列进建议,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同时,强监管要兼顾市场活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赵冬苓建议,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编制,统一罚款设置基准,杜绝以行业告诫取代反垄断执法,并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的情形等。
“无论是国内大循环还是国内国际双循环,都离不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重点任务,坚持依法规范和支持规范健康发展并重,坚持治“果”和治“因”并重,坚持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加快完善竞争治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各国科技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代表委员们坚信,“十四五”开局之年,早日修改反垄断法,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必将迎来满园春的数字经济量质齐升,更好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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