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直播带货

规范直播带货,加强直播带货常态化监管,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作为网络购物的新业态,直播带货以更直观的购物方式,还原真实购物场景,有力刺激并带动消费。但不可否认,直播带货在对消费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的同时,因缺乏必要的市场规范,导致这一新兴行业乱象频出,比如宣传内容和实际产品严重不符,直播数据造假,售后服务跟不上等。

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商业联合会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这些都有助于互联网时代直播营销规范化发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纷纷为规范直播带货提出新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建议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他认为,民法典对合理认定代言、带货名人专家与他人的共同侵权过错有相关规定,但还应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对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名人主播、专家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将其拉入“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刘守民建议,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专家从事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例如,不得参加非公益性质的商品宣传带货活动,不允许利用活动谋取商业利益,不允许虚构夸大产品特性,不允许将专家形象用于公益活动之外的商业广告宣传,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等。对专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建议,依法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如发布直播经济规范标准,明确商家、主播、平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平台+消费者”多方参与的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体系。同时,合理引导加强政策扶持,赋能直播经济高质量发展;注重“直播场”的建设,高水平规划直播平台运营,打造优质直播电商平台;做好“直播人”的文章,完善主播系统培训、考评、奖惩措施,鼓励引进专业直播电商人才;解决“直播货”的问题,严格规范商品准入标准,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建议,顺应直播带货监管的客观要求,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开展网上监测,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加大对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直播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自律,为直播带货注入更多法治基因。同时,对带货商品必须形成溯源追踪登记,做到有据可查,对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完善立法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强化自律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引导消费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协作形成直播带货的共治格局等方式,对直播带货经营行为加强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呼吁,完善法律法规,厘清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带货各主体的责任,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通过新的立法,对划分经营者与主播责任以及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他建议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完备的售后机制;平台对主播实施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义务、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从带货主播广告行为,商品、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等三方面加强监管,对消费者反映的售后问题、侵权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直播带货内容审核机制,规范自身平台支付和订单跟踪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既要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也要发现问题,加强监管,引导其良性发展。“目前,直播带货的专门法律规定缺乏。”彭静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且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迫在眉睫。同时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同时,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设定合理规则,细化监管范围,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直播带货节目要分类分级,提高带货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要求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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