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包括6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3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要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作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第2907号建议也呼吁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答复,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重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论证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07号建议提出,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在创新成果保护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优化投资营商环境、防范国外经济间谍出发,我国有必要加强商业秘密立法。当前,专门立法已成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潮流,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建议提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与发明、作品、商业标志等并列,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定位。但由于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权利产生方式、客体范围、保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现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集中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则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体系性构造。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加以制止,并未延伸监管至通过侵害商业秘密所生产产品的销售、出口与进口等流通环节,且缺乏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市场行为规制法律体系。目前,无论是从推动国内创新发展,还是促进国际贸易投资而言,都要求尽快加强完善商业秘密立法。

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2017年、2019年,我国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均作了修改完善。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明确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增强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指导和帮扶工作。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07号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中,由于各国(地区)的立法体制、文化背景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普通法(判例法)保护模式,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二是民法保护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民法关于侵权和合同方面的成文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法国、意大利等;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主要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等考量,如德国、日本、中国等;四是专门法保护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均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9年4月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在现阶段,是否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立法部门统筹考虑。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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