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问: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问: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问: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问: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问: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3月16日刊第1版。)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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