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治理 强责任 强意识 保健食品:莫让“乱花”遮望眼
一款号称能“治百病”的普通盐水售价千元,却让很多消费者趋之若鹜;一款宣称能治疗各类炎症的蔓越莓压缩汁,在网络销售平台广受关注……
大健康理念升级,很多消费者对“保健品”越来越关注,甚至不惜巨资购买。然而,也有一些人对“保健品”讳莫如深。“冰火两重天”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真相?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又有着怎样的必要性?
真假难辨迷人眼
近日,江苏常州一款号称产自美国大盐湖的“金能量大盐湖水”因涉嫌欺诈,被处罚7000余万元。
据不法分子宣称,该产品是含有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能“治百病”的“保健品”。随着案件查处,“治百病”当然是噱头,但这款产品真是所谓的“保健品”吗?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据介绍,这里所说的“保健品”并不是合法注册生产的“保健食品”,而是犯罪分子包装“神药”的一种手段,他们给氯化镁稀释后的盐水起了个“高大上”的名字叫“大盐湖水”,声称“包治百病”。实际上不具备任何治疗功效,甚至可能会给身体带来危害,每瓶成本不足10元。没有“蓝帽子”标识,不是保健食品。因在说明书上明确标明治病功效等,实为一款披着保健食品“外衣”的“假药”。
夸大宣传无底线,消费者难以甄别的例子并不鲜见。
3月7日,记者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款宣称能治疗“妇科‘盐’症”“‘蜜’尿感染”“鼻‘盐’咽‘盐’”等各类炎症的“保健品”蔓蔓梅小红针,月销量颇为可观。“这其实就是一款以蔓越莓为原料的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治疗功效。不是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锦溪分局监管三股股长于长龙表示,网上类似案例中,常常会出现借用错别字、同音字、拼音等夸大宣传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的“2020年度消费者诉求数据分析报告”也显示,代餐食品也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报告指出,去年该平台接收涉及代餐食品投诉45件,同比增长80%。投诉原因主要是商家虚假宣传、虚标营养成分、以“假全麦”“假无糖”“假低脂低卡”等噱头欺骗消费者等。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副主任陆安静表示,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保健食品市场长期存在的乱象。包括代餐食品在内的普通食品借用保健食品概念宣称功效,以及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具有治病功能等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势头。消费者应保持警惕,不断提高甄别能力。
夸大宣传难甄别,消费者安全消费素养须提升。
拨开“乱花”的真相
从2017年以来的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数据来看,其中九成以上的案例为普通食品借用保健食品概念夸大宣传。
然而与违法分子虚假宣传的高段位相比,消费者的抵抗力显得十分不足。“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大做‘文章’,比如:利用老年人比较孤独或者渴望治病、注重保健的心理,通过组织旅游、开讲座授课、打感情牌等方式进行产品宣传;利用年轻女性热衷减肥的心理宣称产品减肥功效等。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往往很难抵御‘温情’攻势,对产品功效信以为真,不惜大掏腰包。”陆安静指出。
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老人在选购保健食品时会“混淆概念”,过度沉迷于商家宣称的功效,降低了对产品质量及功效的防范意识,也是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消费者对‘保健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概念没有清晰认知,将非法宣称功效的普通食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保健食品与正规保健食品混淆。”陆安静表示。
中消协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可见一斑。数据显示,只有近三成的消费者自认为对保健食品“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近七成消费者对保健食品选择“大概了解”“不太了解”和“不了解”。
实际上,“保健品”只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品”还包含了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如床垫、器械、理疗仪等。
而对于普通食品借用保健食品宣称功效的违法行为,我国多项法条均有定性。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虽然《食品安全法》未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作出明确规制,但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广告中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有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此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均可作为定性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采访中表示,虚假广告已经成为威胁食品、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公害”,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公信力、坑害消费者,必须找出漏洞、分析成因、根本治理,严防虚假广告影响进一步扩大。消费者也应提升认识,转变消费理念、科学理性消费,别轻易被温情营销所蛊惑,更重要的是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消费者“雾里看花”不可取,虚假宣传待破局。
加强监管“零容忍”
整治、查处、曝光……近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内的各部门对食品、保健食品市场的夸大宣传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多项措施落地,有力推动解决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领域欺诈、虚假宣传等重点难点问题,取得阶段性实效。
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5.8万起(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件占比达94%以上),货值33.2亿元。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8287起。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启动“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立案4865起,案值达51.7亿元。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至同年第三季度,立案查办保健食品各类违法案件1127件,涉案金额4110.5万元。
刘俊海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虚假宣传问题,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需要监管部门出快手、下重拳。市场监管部门等在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上的一次又一次给力举措,代表着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零容忍”的态度,必须点赞。
全国一盘棋的高压监管态势,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但根除“保健”乱象,关键在于持续发力,打好持久战,防止问题“死灰复燃”。“还不到松劲的时候,要防止违法分子躲过风头后伺机出动,再次扰乱市场和行业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要严防‘保健’市场乱象针对治理措施生出新的‘变种’。”刘俊海表示,相关部门也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抓住持续整治影响大、收效不小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用科学、正面的引导,加强群众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虚假宣传红线不可逾越,监管必须“零容忍”。
前景可期的未来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共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2317件,销售总额约4000亿元。
然而产业蓬勃发展的背后隐含着夸大宣传等原因导致的消费者信心不足等忧虑。超六成消费者不相信所谓“保健食品”广告宣传。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董事长卢庆国表示,受夸大宣传、科普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我国国产保健食品品牌国民信任度低,很多消费者更青睐于国外品牌。行业亟待提振公信力、重塑行业形象。关键在于支持鼓励媒体、科学家正向引导舆论,做好有效科普大文章,营造我国保健食品行业良好的市场发展氛围。
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则认为,破局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难点,要凝聚社会共治共识,发挥企业在消费者教育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提升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科学素养、以及消费者的营养健康知识水准,来主动抵制虚假宣传。
“从企业角度来讲,夸大宣传问题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坑害消费者,还会分流相应消费市场,直接导致合法经营企业销量下降,出现消费者对合法品牌认知混乱,导致品牌美誉度下降,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一个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破坏社会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冲击企业价值观,变相鼓励更多企业或个人投机取巧。”卢庆国说。
事实上,为进一步净化保健食品市场,提振消费者信心,业界正在不遗余力地努力。
汤臣倍健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法规、标准建设等逐步出台与落地,相关行业监管日趋严格,行业规范化程度和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有效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据介绍,汤臣倍健在2012年率先打造行业内专业的“透明工厂”,以诚信且开放的姿态向公众展示产品的原料品质和生产过程,旨在践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黄健龙介绍,为保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公司设立“广宣审核中台”,实现对外输出资料100%进行合规审查;通过一套管理办法、一套行为准则、一份专项指引督促各方在营销通道和销售环节的主体责任,规避夸大宣传现象;举办“616规范经营日”主题活动,向各地员工、营销人员、消费者倡导和宣传诚实守信;成立消费者投诉处理中心,真切回应消费者的诉求。
黄健龙表示,近两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很大挑战。这种情况下,任何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能会对企业乃至行业带来难以恢复的创伤。要众志成城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凝聚各界力量,做好食品、保健食品“共治”文章。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3月16日刊第T13版。)v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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