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激活经济高质量发展澎湃动能
——“十三五”时期竞争环境建设综述

公平竞争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新的活力。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是经济发展中的一道“必答题”。回眸“十三五”,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强化合作,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构筑公平竞争“四梁八柱”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竞争性政策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制度。

这五年,市场监管“四梁八柱”性的重大制度相继建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得以确立,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重大修订,《电子商务法》等一批法律规章从无到有,填补了重要领域监管制度空白。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大类),对购买认定产品的本市企业,按实际支付款项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上述条款违反公平竞争。目前,该文件相关条款已被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就是要清理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违法违规实行歧视性优惠政策等‘拦路虎’,让市场主体活力加速释放。”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自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2019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及《实施指南》,通报2018年、2019年42项违规政策措施。

“十三五”时期,全国共清理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万件,制度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强化。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成果,而《反垄断法》是实施竞争政策最重要的核心工具。

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制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起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指南》等指南,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对监管者立规矩,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为规制新型扰乱竞争秩序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次修订,配合做好《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审议、出台等工作,推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

围绕强化竞争政策顶层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完善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开展航空、保险、原料药等多个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起草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各地纷纷行动,上海、海南等自贸区推开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海南等地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起草《公平竞争条例》,山东、广东等地完善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方案。

实现公正监管高效执法

激发市场活力和公正监管相辅相成,没有公正的监管,就没有市场公平竞争。

这五年,高效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初步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实现全链条监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得到遏制,商业银行、转供电等领域价格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监管不断强化,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明显减少。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冰醋酸原料药企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开出1283万元的罚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垄断案,罚没款共计3.255亿元。

不止原料药,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供水、供电、燃气、殡葬、银行、港口、软件、通信等民生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在“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围绕促进市场竞争环境持续优化,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治理。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等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对瑞幸咖啡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五”期间,全国共查办市场垄断案件127件,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63万件,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1796件、立案1645件、审结1674件。

为打通降价红利传导的“最后一公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2019年两次部署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重点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进行抽查,共计检查涉企收费单位1.9万家,查处违规涉企收费21.29亿元。

市场监管部门最大限度减少欺诈、制假售假等行为,连续多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铁拳”“清风”等行动,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仅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处了侵权假冒案件21.5万件。

“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让遵纪守法的企业不吃亏,加快市场优胜劣汰。”北京诚济制药研发部总经理童丰深有感触地说。

加强合作优化竞争环境

世界银行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指出:“竞争是提升效率、推广技术和创新的最强大的动力。加强竞争就要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五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竞争执法国际合作,推动各地完善竞争性地方法规及相关工作,助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竞争秩序更加优化。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序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20年的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改革步伐最快的前十个经济体之列。

作为该报告在中国主要监测城市之一,上海统计权重占55%。从2017年开始,上海一手推进业务流程再造,推出一系列效果明显的改革举措,一手明晰企业经营合规准则,出台全国首部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者进行事前指引。第三方测评显示,上海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在85%以上。

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深化国际合作十分必要。

“十三五”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国际交流,与法国、英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及相关企业代表就知识产权保护举行会谈。与欧盟共同举办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与美国、欧盟、俄罗斯等32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拜耳收购孟山都等重大跨国并购案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参加反垄断国际会议,为加强全球反垄断执法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营商环境只会越来越好。”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迈好构建新发展格局第一步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开展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切实提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能力,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2月24日刊第1版。)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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