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海西州2019年及2020年疫情期间保护消费者权益五大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青海省海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08起,案值105.21万元,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海西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防疫用品和价格秩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依法经营,推进放心消费,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3·15为契机向社会集中公布2019年及今年疫情期间保护消费者权益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格尔木某烟酒超市销售假酒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3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格尔木市建设中路某烟酒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醇柔老白汾酒21瓶、青花20汾酒16瓶、老白汾酒5瓶、玻璃汾酒11瓶、剑南春4瓶,共57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上述57瓶白酒依法予以查扣。同日,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分别进行送检,经厂家鉴定送检样品均属假冒产品。
据查,该烟酒超市经营者于2019年8月5日,从一个开着箱型货车的自称是酒厂推销商手里进的货,没开发票。以78元/瓶价格购进醇柔老白汾酒21瓶,以240元/瓶价格购进青花汾酒16瓶,以85元/瓶价格购进老白汾酒5瓶,以25元/瓶价格购进玻璃汾酒11瓶,以210元/瓶价格购进剑南春4瓶。提高价格后对外销售,至检查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涉案物品的案值为 12570元。
【处理结果】对涉案烟酒超市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共57瓶白酒,依法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假冒。本案中的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二:德令哈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6日海西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德令哈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西药房内药品货柜上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1708282 有效期2019年7月)6盒,已超过了标示的有效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
据查,超过有效期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1708282 有效期2019年7月)是当事人于2019年3月2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进,一共采购20盒,购进价格是4元/盒,购入总价80元。经当事人现场查验没有发现药品存在问题,即将药品拆箱上架。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共销售16支,单价为1元/支,销售总价为16元。查清该案货值金额为76元,销售违法所得为16元。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1708282有效期2019年7月)6盒和违法所得16元;并处违法销售劣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1708282有效期2019年7月)货值两倍的罚款152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该法同时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三:都兰县某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3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都兰县某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的车用92号汽油进行质量抽检,共抽检1个批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8月5日按照海西州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安排,会同青海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农机管理推广站销售的车用92号汽油进行质量抽检,共抽检1个批次,检验结果判定该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2019年9月17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将3号罐3号机3号枪中的92号车用汽油2.4吨现场予以查封。经调查查明都兰县该农机管理推广站于2018年3月14日购进9吨车用汽油,购买价每吨为6948.7元,共计62538.46元。该站从2019年1月1日起,仍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汽油,截止2019年8月份共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7.14吨,每吨以8141元销售,共计:58130元。
【处理结果】没收2.4吨92号车用汽油,没收违法所得8514.74元,并处罚款20485.26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四:乌兰县某超市高价销售“三无”口罩案
【案情介绍】2020年2月6日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该县希里沟镇某超市销售“一次性”(蓝色)口罩可能是假货。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一次性”(蓝色)“三无”口罩93盒,每盒20只,共1860只。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6日,以2元/个的价格共销售“一次性”(蓝色)“三无”口罩23盒,共计460个,违法所得共计920元,该超市销售的“三无”口罩进销差价过高,且销售的口罩属于“三无”产品。该局依法对该批口罩进行扣押。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处罚款5716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92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活失效日期。(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五:德令哈某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德令哈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口罩是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证上显示保质期为两年,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共1包)和2017年3月2日(共11包),共计240个口罩,均已过期。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店经营的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过期口罩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
据查,涉案化妆品店以2.5元/个的价格进购500个口罩,截止2020年2月1日以3元/个的价格已向外销售口罩100个,以2.5元/个的价格售出100个,其余60个送给老顾客及自己使用。当事人称进货没有仔细查看口罩外包装,不知道口罩有保质期,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二类医疗器械未取得相关资质,也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处理结果】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声明: 凡本网注明“中国质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本网转贴的文章均转载自国家正规网站,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致电010-64209133
Copyright © 2011 beway必威
版权所有 必威体育西汉姆联
中国质量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方网站
网站许可证号:京ICP证030750号网站备案:京ICP证030750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458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显示器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像素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