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织网保护个人信息

2021年,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和相关监管、规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多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面世,逐渐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规则。

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更是该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各行业、各地区紧锣密鼓地出台与之配套的落地实施条例及政策性文件,净网行动、APP专项治理等,无不体现出我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

相关法律密集发布

2021年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成果集中落地的一年,众多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个人信息安全织就了一张保护网。

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该法与此前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一起,对个人信息、网络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义务和责任。《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须经被收集者同意,明示了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认为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重磅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给个人信息上了一把“法律安全锁”,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各组织的数据隐私合规都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涵盖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建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全面规制个人信息处理各环节、全流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权利;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完善了社会热议的敏感个人信息采集、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大型网络平台义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等相关制度。

法规助力织就一张保护网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综合性、全方位的治理工程,部门法规、规章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国家层面的法律一起织就一张个人信息保护网。

2021年9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我国网络安全合规要求进一步压实,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方面,《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信息系统合规、正确、有效应用密码,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

2021年9月1日,由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者应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

确保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法规的约束,还需要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的更精细化、可操作的依据,以保证各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2021年2月,由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该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10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为保障用户对隐私条款的知情权,2021年11月1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引发了APP隐私条款升级潮。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司法层面的保护也非常重要。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保护医疗健康、金融账号等敏感个人信息;对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进行特别保护。

APP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重灾区,对其的精细化规制也有体现。如前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就确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两项重要原则;细化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终端生产企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五类主体责任义务。

针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5月1日实施的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APP必要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要求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2022年开年,又有多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面世,国家从立法层面持续提升全社会对网络安全的关注与重视程度,密集颁布多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现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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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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