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长效机制 整治楼市乱象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秩序正在逐步改善,逐渐向好,但阻碍消费公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虚假宣传、假房源、黑中介、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房地产市场乱象备受消费者诟病。

2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会上表示,2022年还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工具和手段,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大力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物业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重拳整顿市场秩序

2021年7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跟以前的政策相比,该《通知》细化明确了整治工作的四大原则:一是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三是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四是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

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整治重点包括房企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

房屋买卖方面整治重点包括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

住房租赁方面整治重点包括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等。

物业服务方面整治重点包括超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

此次整治还特别强调要持续加大惩处力度。《通知》要求,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持续出台行动方案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监管环境趋严,各地政府频频出台房地产市场管控措施。例如,北京市严打炒作学区房,重点整治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湖北省咸宁市开展为期半年的学区房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杭州市叫停项目开发中商铺改建商墅的行为,抑制高地价。

《通知》发布后,各地积极响应,陆续出台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动方案,整治规范行动正在全国持续展开。据明源地产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年底,已有厦门、浙江、江西、山西、辽宁等20多个地区推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

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10个市直部门、单位发布《关于印发<烟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了为期3年的烟台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治行动。据了解,本次行动以整治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乱象为主题,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烟台市将对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物业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展开全方位整治。

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于今年1月18日对外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要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案》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环境不断净化,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著减少,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天津与济南等地最近也分别发布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动方案,重点整治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房地产项目和企业,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

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此次自上而下的房地产秩序整治管控涉及房地产各个领域和细分市场,规格高、决心强、范围广,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相信一定能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消费公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明源地产研究院副院长吴浪雄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各地陆续推出房地产市场整治方案,积极落实相关举措,预计2022年发布整治方案的城市范围将不断扩大,整治方案将持续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将更具持续性,也将呈现出更加常态化的特点。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也认为:“在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整个设计当中,市场的规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过去,我们较多地从交易、开发体系中去琢磨如何规范市场,此次市场秩序整治涉及多部门协同,实际上是将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向更深入的方向推进了,目前看,整个工作已经呈现较好的效果。”

数说成绩

对比2019年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此次房地产行业整治时间更长,涉及范围更广,各地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1年9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鸿熙华庭嘉苑、明悦湾嘉园、京贸国际公馆3个项目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问题严重的鸿熙华庭嘉苑项目暂停网上签约。除了对商品房销售加强管控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公布了6条对于租赁中介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涉及企业包括北京青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爱佳心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财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阳光锦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惠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21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严查房地产中介领域违规信息,清理不当网络信息4千余条,下架不规范房源信息8万余条,抽查中介机构门店168家,约谈中介机构28次,其中通报告诫房地产中介机构28家,通报批评17家,5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被列入行业惩戒名单,3名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2021年8月,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预付款、虚假宣传、房地产中介未备案销售等违规行为,共对15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和2家房地产项目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共计136180元。

2021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住建部门联合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此次行动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人才购房资格行为、无证销售、虚假房源销售、虚假宣传、价外加价、哄抬房价等40余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整治。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包头市95个房地产项目、27家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858家二手房中介机构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在商品房销售市场方面,现场检查售楼场所185处次,发现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7家,完成整改9家,对8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进行函告。在中介机构方面,现场检查机构门店327处次,发现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24家,目前已对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和3名经纪人(协理)进行立案行政处罚,完成整改7家,对7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进行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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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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