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维权新模式 公益诉讼谱新章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一项职能。近年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委托方式让基层消费者组织参与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安徽省消保委共提起13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10起已经判决。
探索公益诉讼新方式
2021年3月18日,安徽省消保委诉陈某松等6人制售假酒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胜诉,所有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被告陈某松等6人被判处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3543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这并非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早在2019年12月下旬,安徽省消保委就曾与省检察院协作,在安徽省天长市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董某明等11人提起了该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0年11月胜诉。
与此前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安徽省消保委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这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采用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由淮南市消保委秘书长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过程。
据淮南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介绍,在该案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初,淮南市消保委收到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关于对陈某松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函》,建议淮南市消保委就此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如果消费者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黄华纯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我们做了研究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卷宗材料完整,违法事实清楚,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事实条件。于是我们分别向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消保委作了汇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领导支持诉讼,并委派该局法律顾问万传禹律师协助工作。”
但淮南市消保委要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面临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中消协和省级消费者组织才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淮南市消保委作为地市级消费者组织,没有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为此,安徽省消保委秘书长吴瑞卿专门到淮南市参加案件研究会。经过研究,决定采取安徽省消保委作为诉讼主体、委托淮南市消保委秘书长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开展诉讼工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发挥基层组织力量
对于安徽省消保委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了赞赏。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期间,刘俊海作为相关研究人员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过咨询意见,他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当时在确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时,考虑到基层消费者组织力量比较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专职人员,如果将起诉主体确定为所有消费者组织,基层消费者组织可能没有能力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且当时公益诉讼制度刚刚起步,需要积累经验。所以,最终确定将诉讼主体限定为中消协和省级消费者组织,也是考虑他们有较强的诉讼能力,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
刘俊海认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有8年。8年里,中消协以及上海、广东等消费者组织陆续提起过不同领域、不同诉求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他表示:“虽然诉讼主体是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提起诉讼时也需要做很多事务性工作,比如收集相关证据、固定证据,在这方面,基层消协组织可以提供协助。”
吴瑞卿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省级及以上消费者组织,但并没有说市县级消费者组织不能参与该项工作。经过研究,采用省级消费者组织委托地市级消费者组织负责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主体依然是安徽省消保委,淮南市消保委接受委托做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在诉讼前,安徽省消保委还为相关人员出具了委托函。因此,这种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安徽省消保委出具授权书,授权我和万传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黄华纯说,淮南市消保委积极与检察机关协作,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函》,寿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吴瑞卿说,淮南市陈某松等6人制售假酒的公益诉讼案,为安徽省内首次市级消保委负责人接受安徽省消保委委托、代理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公益诉讼的灵活开展;此外,联动地市消保委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创新模式意义深远
淮安市消保委负责人接受安徽省消保委委托、代理公益诉讼案件胜诉,产生了广泛反响,安徽省消保委也将其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更多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仿照其模式,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由地市级消费者组织推荐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21年底,安徽省消保委委托阜阳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就阜南县某连锁超市销售假酒案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销售假酒价款的3倍赔偿金3.18万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阜阳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近期,安徽省消保委还对安庆市望江县一起假冒白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益诉讼,同样委托安庆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到公益诉讼工作中。
刘俊海指出,通过这种方式开展公益诉讼有很多好处,最重要的就是充分发挥了基层消费者组织的力量,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很多公益诉讼的审理法院在地级市,中消协或省级消费者组织如果在当地起诉,需要在当地收集、固定证据,还要出庭,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而当地消费者组织在这些方面其实更有优势。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可以让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和地市消费者组织各自发挥优势,更好地应对诉讼。此外,以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可能进一步扩展的,基层消费者组织也可能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现在,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让地市级消费者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也是为以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展提供实践经验。“希望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式开展公益诉讼时要深思熟虑、稳扎稳打,务求每一次诉讼都能获胜。”刘俊海说,“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真正的效果。”
“这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积极探索,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职责,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吴瑞卿表示,安徽省消保委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履行职责,联动地市级消保委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工作中来,通过公益诉讼这一“利剑”,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促消费公平。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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