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和解平台 提高维权效能

新形势下,为筑牢消费公平社会基础,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积极探索建立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多项职责有机结合,实现消费者在线投诉、经营者在线接诉、消委会在线督办、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线沟通和解、维权信息实时公示、消费信用实时评价,为创新消协组织履职方式和助力消费维权高质量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创建和解平台 拓展维权渠道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陈方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北省消委会在借鉴江苏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建设了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旨在进一步深化消费环境建设,拓宽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能,降低维权涉诉成本,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倒逼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消委会副秘书长蔡浩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主要依托省市县消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按照“一个数据系统、两条登录渠道、三大处理功能”的总体框架进行开发建设,通过入驻和解平台企业内部协同和解、未入驻和解平台企业外部阳光和解、消费信用评价3种功能,确保维权数据“一个口子录入,一个口子归集”,形成了线上线下消费维权一体化的闭环。

降低维权门槛 减少维权成本

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难以准确有效地找到维权途径和方法。和解平台上线运营后,消费者只需一部手机,便可随时随地在线提交投诉材料,降低了维权门槛,提供了便捷的维权渠道。

当前,湖北部分地区基层消委会组织力量薄弱,日益增长的消费投诉增加了各级消委会的调处压力,推动消费者、经营者自行和解十分有必要。从和解平台上线运营近一年的情况来看,85.57%的投诉能自动在线和解,极大地释放了基层市场监管所、消委会的人力资源,解决了传统模式下高投入、低效率的弊端。同时,通过和解平台短时间密集反映出的投诉热点、难点,方便消委会提前研判舆情风险,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提供了参考,有利于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综合效能。

2021年3月,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他在某4S店维修车辆时更换的配件为副厂件,要求更换原厂件,但4S店坚称他支付的价格为副厂件价格,如果要更换原厂件须补足差价3000元。无奈之下,杨先生通过手机在和解平台上进行了投诉。因该4S店未入驻和解平台,投诉材料直接对外公示。4S店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与消委会沟通,承认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瑕疵。出于服务客户和品牌形象考虑,4S店提出免费送1次基础保养服务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认可。僵持不下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传统的现场调解纠纷的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及人力、物力成本,对于复杂的纠纷,还要组织多次调解,且最终处理效果往往不佳。和解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线上调处纠纷,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不用面对面,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第一时间处理消费者诉求的积极性。

湖北省移动公司遴选了100家线下直营门店先期入驻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并签署了承诺书。后期在消委会的监督下,企业通过和解平台自行与消费者和解,把投诉关口前移,做到了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提升了用户黏性,减轻了企业客户服务部门的压力,降低了处理成本。该公司作为先进典型企业代表在和解平台培训班上发言时称,将逐步推进湖北省所有线下网点入驻和解平台。

化解群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群体性消费投诉往往涉及人员多、投诉原因复杂、调处难度大,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湖北省消委会利用和解平台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对群体投诉的实时公示,倒逼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从而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升级,筑牢维稳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2021年6月,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收到黄冈市电力公司群诉件,称博大学府小区自2016年9月交房以来一直使用临时供电,业主通过各种渠道维权,电力公司均以开发商未缴清工程款为由拒绝办理分户用电。由于电力公司未入驻和解平台,所有投诉全部对社会公示,系统同时推送消息至该公司。迫于舆论压力,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市电力公司主动对接湖北省消委会申请入驻和解平台,承诺尽快解决居民用电问题。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蔡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总结了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的主要做法,认为和解平台有效践行了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一是坚持依法履职原则,构建了良好的公平形态。湖北省消委会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等法定职责。二是坚持阳光公开原则,和解过程公平公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和中消协《关于整合力量推进多元化解决投诉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北省消委会积极探索投诉信息公示阳光调解工作机制,制订相关规则,逐步将投诉公示工作落实落地。三是坚持审慎包容原则,旨在营造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严把审核关,对存在不文明语言、恶意投诉,或已和解、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信息予以模糊隐藏处理,避免投诉公示被滥用;另一方面通过黑榜公示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度,强化底线思维,营造放心消费氛围。

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着力构建消费者在线投诉、经营者在线和解、消费者组织在线监督、信息在线公示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机制,努力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的消费维权网络。通过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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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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