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诉讼新路径“加码”维权强力度

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是近年来各地消费者组织工作的亮点之一。2021年,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探索消费维权诉讼的新路径新形式,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形成新时代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特点。

用公益诉讼助力消费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做好公益诉讼起诉工作,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和当地法院、检察院合作,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建设。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双方将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支持起诉、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消协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建立工作联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和诉讼衔接等机制,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互相提供协助,为推动吉林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重庆市消委会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在案源线索、办案协助、支持起诉、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消费维权的法治合力,并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纳入了合作范围。

除了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各地消费者组织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实践。

重庆市消委会就重庆一家公司非法泄漏万名消费者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成为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表示重庆市消委会此次提起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中消协希望全国各级消协组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创新履职方式,打出维权“组合拳”,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广东省消委会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就张某辉等5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3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就赖某华等5被告非法盗用个人信息谋利、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4起诉讼都取得了胜利,法院判决责任人删除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中消协充分肯定了广东省消委会的做法,表示这几起诉讼的胜诉,不仅有助于形成对不法经营行为的惩戒和震慑,也有利于增强各方推进法律实施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信心,具有显著的法治价值和社会效益。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湖南省消保委对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湖南仁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提起公益诉讼;浙江省消保委在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对销售假冒“巴拉巴拉”牌童装的李某佳等5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河南省消协就直播带货主播辛巴售卖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是假货一事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消保委大胆创新,通过委托起诉的方式,委托淮南市消保委、阜阳市消保委分别对当地生产、销售假酒的经营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在淮南市起诉的陈某等人制售假酒案公益诉讼已经终审获胜;在阜阳市起诉的某连锁超市假冒注册商标案已开庭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限制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而通过省级消费者组织委托,市级消费者组织代理原告的方式,有利于公益诉讼的灵活开展,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积极探索。

支持消费者起诉在行动

除了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帮助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支持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直接起诉,也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各地消费者组织以多种方式,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支持消费者起诉方面,深圳市消委会做了很多探索实践。自2017年以来,深圳市消委会连续5年开展支持消费者起诉工作,共支持89名消费者对40家不法经营者提起诉讼,胜诉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536.7元。

2021年5月,深圳市消委会支持一位消费者向突然关门歇业、预付款迟迟未退、最后还失联的殷科云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后发现殷科云莎公司已被注销,遂以该公司股东为被告。起诉后不久,消费者接到该公司股东来电,希望消费者撤诉,并退还消费者充值的预付款3600元。

福建省数百名车主购买的中经汇通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因经营企业资金断链而无法使用。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消委会支持2名消费者起诉涉案的3家企业,并联系消委会律师团提供援助。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泉州市消委会积极与法院沟通,发函载明前期调解过程,表达支持消费者诉求的观点。最终,法院判令两家企业退还车主电子卡内的余额,另一家企业承担三成连带责任。

江苏省溧阳市消费者陆先生与某建材经营部因装修合同产生纠纷,投诉到溧阳市消协。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溧阳市消协支持陆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陆先生委托溧阳市消协负责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消协负责人当庭呈交《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意见书》。溧阳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退还陆先生预付款3000元。

从完善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机制,到实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消费者起诉,各地消费者组织通过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完善诉讼维权方式,让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之网越织越紧密,让消费者能用法律之剑维护自身权益,让消费更加安心、放心。

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行动,结合具体案例,开展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实践工作。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里并没有规定集体诉讼制度,开展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属于创新工作,无章可循。重庆市消委会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听取审判专家关于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8月出台了《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对重庆市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引,标志着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迈出标准化、规范化的一步,打通了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这一开拓创新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路”。《工作导则》共18条。依据《工作导则》,重庆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申请后,将在协助消费者取证、向受案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加庭审等9个方面给予消费者支持,切实为消费者撑腰。

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收取近千名学生高达1093.9万元的培训费,停止营业后,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款。重庆市消委会、黔江区消委会受理了其中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投诉,支持他们提起集体诉讼。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参加庭审,代表市、区两级消委会发表了支持集体诉讼的4条意见。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此外,重庆市渝北区消委会支持的“澳蓝摄影公司关门停业”集体诉讼案件也获得胜利;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北碚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停业转让门店的“正欣跆拳道馆”提起集体诉讼,并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协议,最终经营者按调解协议执行;重庆市消委会和江北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突然关门停业的“柏汇健身房”提起集体诉讼,最后以调解结案,帮助消费者避免了损失,消费者代表分别向重庆市、江北区两级消委会赠送锦旗。

截至2022年1月,重庆市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已有10起典型案例,其中有5起涉及242名消费者的案件已经结案,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3.04万元。

吉林省消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消协组织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函》,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集体诉讼模式,办理力旺广场乔治码头国际亲子游泳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从立案到庭前调解,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缩短了审理时间,收到了良好的维权效果,为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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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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