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社会力量 实现多元共治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不能仅依靠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力量,而是要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协同共治的力量,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更加公平的消费环境。去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一方面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强化消费维权效能,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

加强协同合作

2021年12月25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编著的《社会蓝皮书:202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其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依托近年组织开展的全国100个大中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及相关数据成果编写的《中国城市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首次入选。这是中消协尝试与专业性学术机构开展消费维权政策理论研究和交流互动的一次重要尝试,相关数据成果和详实的报告内容也受到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可。

中消协还组织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和律师团律师以及其他机构专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和研讨,确定了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和“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提名”。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如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扫码下单”默认勾选等。充分发挥了司法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信,震慑不法经营者。

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中消协与媒体合作,举办了“守护安全畅通消费——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发出《守护消费安全倡议》,海尔、中国平安等企业代表在活动现场积极响应倡议,并就进一步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保障消费安全、优化消费体验、促进绿色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促进”。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开展“诚信兴商品质消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上海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针对电商、商圈、餐饮、住宿、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和景区景点等重点行业,形成一套兼顾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规范、消费者直接感受的“1+X”评价标准体系。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深度融合,多元共治,邀请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加入,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各级营商环境局借助“码上诚信”平台开展创建活动提供了制度支撑,将放心消费承诺融入到“码上诚信”活动中,实现了“放心消费”与“码上诚信”的有机统一。通过这种模式,消费者用微信扫一扫,即可获取商家登记、许可、处罚、失信和放心消费承诺等信息,构建起消费者与政府、经营者之间的数字沟通桥梁。

善用行业协会力量

各地消费者组织还积极和行业协会加强合作,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湖南省消保委在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10个行业协会和10家企业分别设立行业消费者投诉站和企业消费维权服务站。专门制定了“两站”工作规范,以及投诉转办、投诉处理、工作交流等三项制度,还经常性地组织“两站”工作人员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及投诉处理技巧方面的培训交流和沙龙活动。截至今年2月,“两站”共接受消费者咨询5683人次,接受消费者投诉218起,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针对现下餐厅流行扫码点餐、取消人工点餐的现象,江苏省消保委与江苏省餐饮协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餐饮业“扫码点餐”信息化服务方式的倡议》,呼吁餐饮企业应当积极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消费群体使用“扫码点餐”予以协助,保留人工点餐服务,由消费者自行选择点餐方式。提供人工缴费及扫码缴费等多种服务方式,支持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各类消费群体的就餐需要。收集消费者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关注商家公众号等。

深圳市消委会联合深圳市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积极探索为教育培训行业预付式消费加保险,确保消费者预付款安全,研究实践“预付款资金监管”模式,鼓励企业自我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多元化解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发生后如何高效化解,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难题。近年来,各地消费者组织通过开展社会共治,引入司法、仲裁等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起多元化解消费纠纷的体系,为更快更有效化解消费纠纷贡献力量。

2021年11月中旬,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建立了“服务两区建设共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地”。双方签约共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地,为北京高水平服务业对外开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双方还选派资深法官及调解员成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就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纠纷进行会商研究。北京市三中院还将选派法官在北京市消协成立多元解纷法官工作室,开展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专题调解员培训,制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

江苏省苏州市消保委、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打造“一院一品牌”服务为民工作机制,苏州市消保委与苏州市中院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建立了例会协商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法律保护联动宣传机制,促使各类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在此基础上,苏州市消保委系统联合苏州两级法院,根据各辖区消费领域的特点确定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十大品牌创建项目,例如汽车消费领域的太仓市“保‘驾’护‘行’”等。

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发挥消委会律师团的力量,让100多名律师介入消费投诉,为消费投诉的调解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支持。值班律师直接化身消费投诉调解员,认领投诉后,律师会根据商家和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和上传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消费纠纷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联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并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消费纠纷、协调消费争议。如果无法通过线上沟通的方式化解消费纠纷,必要时律师也会线下组织双方调解。这种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第三方身份优势,对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吉林省长春市消协搭建维权共治新平台,开展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与全市56家大型连锁超市建立快速解决纠纷绿色通道——消费纠纷一站式和解制度,与市公用服务企业及40家大中型商企建立“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共联机制”,协助企业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处理好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投诉和纠纷。与邮政、机场、铁路、客运、银行、保险、通信、轻轨公司、商企等和有关行政部门达成共识,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维权共治新格局,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纠纷化解效能得到提升。长春市各级消协组织还同本级辖区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消费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综合效能,推动消费纠纷解决率有效提高。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及企业深化“红旗渠”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设,与淘宝、天猫、网易严选等15家电商(非现场)购物企业之间搭建起消费纠纷绿色通道,调处平均时间从15天缩短至7天,满意度达到90%以上。将商场超市等消费集中场所打造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纠纷在服务站内解决;将快递末端网点、各大连锁便利商店、各社区活动点等人流密集点,打造为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负责解答一般咨询,提供维权指导,并引导消费者到就近的12315基层维权工作站反映问题。各基层维权工作站登记消费者诉求后,对本辖区内管辖的消费纠纷直接受理处理,对非本辖区的通过系统上导流转,转交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处理,力争让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不出社区和村庄,让消费者少跑动、少打电话,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

通过加强和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媒体的协同合作,中消协和各地消费者组织正在逐步完善消费维权社会多元共治体系的构建,通过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合力,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消费环境,共促消费公平,让消费者能放心大胆地消费。

365必威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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