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地盘我去消费 我的安危你要负责(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停车被砸】

商场没收费也得赔钱

案例

2013年5月1日,重庆市民陈先生驾驶自己的小汽车,到重庆南岸区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该商场专用停车场里。陈先生购物完毕后返回停车场,发现驾驶室左侧玻璃被砸烂,车内手提包等物品已不知去向。

陈先生找到商场协商解决受损车辆维修、财物被盗等赔偿事宜,遭商场拒绝。陈先生将商场起诉到法院。陈先生认为,该停车场系商场所设,商场对顾客车辆及财产,没有尽到足够的保管义务,应全额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被盗财产损失,共计1万余元。

商场监控显示,当天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先生的车被一名驾驶无牌摩托车的人员砸碎玻璃,并盗走车内物品。

商场辩称,停车场仅为顾客停车便利而提供的场地,并没有收取停车费用,且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均设有警示标志,提醒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商场不负保管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该商场的停车行为,通过其在商场的消费行为及相关凭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商场为便于顾客消费提供免费停车场的行为,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故商场应对前来购物的陈先生车辆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车辆外观遭受不必要、明显的损坏。商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陈先生受损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

陈先生应对其较为贵重且私密性较强的物品妥善处置,意识到物品脱离其自身有效控制范围后,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所以,车辆内物品的损失与商场没有直接关联,法院驳回陈先生要求赔偿车内被盗物品的请求。

南岸区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场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商场赔偿陈先生的修车费5000余元,驳回要求赔偿车内被盗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

商场为便于顾客消费提供免费停车场的行为,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故商场应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车辆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车辆外观遭受不必要、明显的损坏。

【坐便器爆裂】

宾馆被判担责

案例

2014年12月30日,王纬入住南京春雨宾馆214客房。次日凌晨,王纬进入房间卫生间如厕,坐便器竟突然爆裂,致其腰背部、臀部及左手等处受伤。

经诊断,王纬伤情为失血性休克、左手掌皮肤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腰背部及臀部皮肤挫裂伤伴皮肤缺损。

2015年1月,王纬将南京春雨宾馆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宾馆先行赔偿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3万余元。

王纬表示,由于目前伤情不稳定,伤残鉴定尚无法进行,待将来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将再次起诉被告南京春雨宾馆,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纬作为消费者入住被告宾馆,在使用坐便器时受到人身伤害是客观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系由其使用坐便器不当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消费者入住被告宾馆,被告有义务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原告受伤应视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春雨宾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王纬受到人身伤害,先行赔付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6.3万余元。

点评

人身权、财产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保障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纬作为消费者入住被告宾馆,在使用坐便器时受到人身伤害是客观事实,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消费者的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宾馆遇到此类人身伤害,消费者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跳舞溺亡】

疗养院担责两成

案例

2014年10月16日,王大妈报团参加了广州市从化区某疗养院的休闲游,所报两天休闲游玩服务项目包括两正餐一早餐,住宿一晚,免费享用温泉、矿泉泳池及多项娱乐,项目包括某疗养院所有的室内及室外游玩场所的游玩项目。

2014年10月16日晚,王大妈与其他老人吃完晚饭后,在疗养院的露天舞池和其他老人一起跳广场舞。晚上8时许,王大妈摔入舞池附近的沟渠受伤。当晚22时55分,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大妈的家人多次与疗养院交涉,疗养院拒绝赔偿。王大妈的家人认为,疗养院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疗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3676元。

从化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被告舞池一侧,及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夜晚时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为舞池附近的水沟,疗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机构,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因此,疗养院存在过错。王大妈跳舞的舞池与其摔入的水沟间有一段距离,王大妈自行走近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水沟导致事故发生,王大妈应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4月13日,从化区法院判决疗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人家属58734.9元。受害人家属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一些情形事项作出警示和说明,其中就包括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该案中法院认定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是对经营者未充分尽到安保义务的惩罚。同时,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对危险地带还需慎之又慎。

(作者:冯松龄)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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