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条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直销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叶的美国,之后逐渐进入欧洲、亚洲等国家。
1990年11月,美国雅芳在中国广州成立了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紧接着,国外一些大公司以及国内自办的、中外合作的公司也纷纷效仿,蜂拥而起,抢占沿海各大城市。随后,大量的非法传销公司应运而生、疯狂发展。
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转轨期,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加上政府有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使得整个市场近乎“失控”。一些不法企业和组织期望短期内迅速致富而不择手段,盲目扩张,肆意敛财。有些地方甚至因此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和谋财害命等群体性、恶性事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了“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的判断,并于1998年4月18日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开始对整个传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和禁止。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领域的限制。之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承担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立法工作。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制定,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传销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表明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传销的模糊认识。为群众正确识别、执法部门有力打击、社会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也为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既是履行了入世承诺,又符合中国国情,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确立了直销监管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近20年,直销业在我国经历了“允许——限制——禁止——规范”的发展过程。两个《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新时期。
直销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叶的美国,之后逐渐进入欧洲、亚洲等国家。
1990年11月,美国雅芳在中国广州成立了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紧接着,国外一些大公司以及国内自办的、中外合作的公司也纷纷效仿,蜂拥而起,抢占沿海各大城市。随后,大量的非法传销公司应运而生、疯狂发展。
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转轨期,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加上政府有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使得整个市场近乎“失控”。一些不法企业和组织期望短期内迅速致富而不择手段,盲目扩张,肆意敛财。有些地方甚至因此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和谋财害命等群体性、恶性事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了“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的判断,并于1998年4月18日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开始对整个传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和禁止。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领域的限制。之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承担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立法工作。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制定,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传销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表明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传销的模糊认识。为群众正确识别、执法部门有力打击、社会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也为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既是履行了入世承诺,又符合中国国情,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确立了直销监管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近20年,直销业在我国经历了“允许——限制——禁止——规范”的发展过程。两个《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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