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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委会:经营者有义务履行手机三包规定

2012年06月20日 20:09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2/0620/419231.html

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段建平主任认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手机出现屏幕无显示、非正常关机、无声响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第8日至第15日内,手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因此,只要手机出现上述性能故障,经营者都有义务履行手机“三包”规定,不能拿保修卡、检测报告等等借口,人为设置门槛,拒绝或拖延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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